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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大電梯夾死校醫 法官判維修員無罪 2017-12-20


   台北榮民醫院員山分院骨科主任鄒文豪,搭乘體育館電梯,因電梯PLC電子組件發生故障斷電,鄒進入電梯後絆倒,再遭電梯門夾住帶往2樓因此慘死,全案檢方認為沈姓電梯維修員未將PLC列為維修檢查項目,也未建議校方更換,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;但法官認為,沈男已善盡維修義務,檢方未提出證據證明沈男有提醒、建議校方更換PLC義務,罪證不足,判無罪。


員山榮民醫院案發時45歲的鄒姓醫師,在國立宜蘭大學擔任值班支援校醫,每個禮拜一下午2點到4點會到宜大體育館2樓的健康中心值班。


去年523日下午215分左右,鄒醫師在1樓等電梯,電梯門一開,醫師往電梯內踏時,電梯竟還持續向上,因此與電梯外的1樓地板形成空隙,醫師踩空跌倒,下半身卡在電梯下,電梯又持續往上攀升3公尺,距離2樓地板大約1公尺深,鄒醫師被電梯夾了近2小時而死亡。


全案檢方偵結,認為電梯中的可程式控制器(PLC)屬與維持「設備上之安全與良好之運轉狀態」有關的重要項目,且於民國88年體育館完工至今已17年,超過行政院財政部公布的15年耐用年限。


檢方指出,沈姓維修員接手維護電梯,應確實掌握耐用年限後之零件汰舊換新,並對有安全疑慮的重要零件主動更換,或者建議客戶更換,但在他前往宜大例行性維護時,仍疏於注意該PLC使用年限已久,可能發生故障導致「誤發信號」,讓電梯形成無煞車狀態而有滑動危險,沈有疏失,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。


   沈男於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,他辯稱,已善盡系爭電梯相關檢測維護、注意義務,應無業務上的過失;沈男的律師也說,電梯於事故後經宜蘭縣政府會同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至現場勘驗,檢測煞車機構及周邊電控動作目前結果均正常,將車廂移至34樓間反覆操作15次皆動作正常,被告亦已進行合理檢查且善盡注意義務。


吳姓技師證稱,PLC或繼電器整個更換,實務上都是用到壞,依他的見聞,沒有見過PLC壞掉,若環境好,PLC可以用20年,繼電器品質不穩定,有的34年就壞了,有的都不會壞,這起意外太突發,就算是檢查人員也無法預先防範。


法官認為,檢方未明確指明沈姓維修員應負注意,或有通知、建議校方更換PLC或繼電器的義務,也無證據證明沈姓維修員於事發前,在其業務執掌範圍內有何疏失,故判無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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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modify 2017-12-20